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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县杨庙乡谢哲海判故意杀人罪服刑22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来源:河南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4 16:46:00

河南谢哲海无罪!曾因故意杀人服刑22年,律师:将申请国家赔偿

备受关注的河南谢哲海故意杀人案有了新进展。

12月3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谢哲海申诉代理律师屈振红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1月28日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

谢哲海1971年生人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杨庙乡。1996年5月30日晚,太康县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打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为凶手,其于当夜埋伏在转楼乡大营村外小路上拦截看戏回家的王某,欲行强奸遭反抗后,持压井杆猛击王某头部、大腿根部及胸部,最终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谢哲海不服上诉,同年6月,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当地检察院和法院都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其一,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1、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2、调取新的证据。”其二,周口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也注明,该院受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周口检察分院补充证据。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我院。”

代理律师屈振红此前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除谢哲海口供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能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其有罪供述也极其不稳定,对作案细节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

此外,物证清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判决认定凶器压井杆上的血迹,也仅验出与受害者血型相同,并未排除是否来自其他人的可能性。判决书显示,检方认定凶手身着白衬衣作案,但当晚曾与谢喝酒的三位村民称,谢穿的是灰色港衫和外套,“白衬衣”直至结案都下落不明。

入狱后谢哲海坚称自己无罪20189月,入狱22年零4个月后,谢哲海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后,他奔赴各地打工,维持生计,但仍不忘为自己喊冤。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11月,谢哲海接受采访

谢哲海的家

2020年11月,在谢哲海和律师屈振红的努力下,河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当时已经49岁的谢哲海在电话里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回想起22年的牢狱生活,得知再审消息他非常激动。“我出事的时候很小,才25岁,回来后连个家都没有,睡在我同学家,父母都80多岁了,生活不能自理。”谢哲海说,他希望法院能还自己一个清白,给亲人一个交待,也希望真凶早日归案。

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再审谢哲海故意杀人案。4天后,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

判决书显示,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12月3日,谢哲海申诉代理律师屈振红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11月24日的庭审,检察院发表的最终意见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但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听完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后,谢哲海情绪崩溃,大哭着说“快27年了,终于还我清白了,我等了27年

屈振红介绍,此次庭审,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还在判决书中提及,“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在先,谢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属于先证后供。”屈振红还介绍,庭审中检察院补充了一些案件材料,说明该案在原谢哲海案的材料之外还有其他材料,“我们也希望公安机关结合在卷材料及不在卷材料,继续侦查此案。”

屈振红接受委托三年多来,因疫情原因,她与谢哲海只在河南高院阅卷时见过一面,宣判当天,谢哲海在电话里痛哭,“说我这三年多改变了他的命运,他们全家都感谢我。”屈振红说,因个人特殊经历,她对谢哲海一案更能感同身受,宣告无罪于她而言也有非凡的意义。接下来她将在与谢哲海商议后,为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收到无罪判决后,谢哲海告诉媒体,他感谢媒体一直以来对他的关心,感谢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的公正判决,他现在有了对象,希望自己以后可以平平淡淡地过正常人的生活。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