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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起截访案开审 涉案10人中3人未满18岁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2-12-03 16:46:00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012年5月2日,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黑监狱”非法拘禁上访人员案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日前,该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从起诉书看,涉案人员并非河南长葛市截访人员,而是“黑监狱”老板及其雇员。涉案10人中7人都是90后,其中确有3人尚未成年。

  [涉案人]仅是“黑监狱”老板雇员

  对于该案开审,网络舆论普遍给出积极评价,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记者表示“案件尚未宣判。”

  南都记者了解到,确有一起非法拘禁案近日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证人出庭的访民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从起诉书看,涉案人员并非河南长葛市截访人员,而是“黑监狱”老板及其雇员,河南禹州籍。

  起诉书中对涉案人员的身份描述,均为农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南都记者,类似黑监狱、黑保安被判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并非首例,“这样的案子很多,只是没有对外宣传。”

  该检察官表示,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记者从起诉书中看到,该案是由朝阳区公安局负责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黑监狱”]两院落非法拘禁上访人员

  涉案人员均为河南省禹州市人,其中大多都来自方山镇。起诉书称,被告人王高伟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126号院和102号院,付朝新(另案处理)雇佣王晓隆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

  4月28日零时许,王高伟等将河南籍访民宋某某等4人强行开车拉至102号院,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4人送回河南。而宋某某等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5月2日抓获王高伟等人,并同时将已被非法拘禁2-6天不等的多名河南访民解救。

  朝阳区检察院认为,王高伟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案11月底已经第二次开庭审理,多名曾被关在该“黑监狱”的访民出庭作证。

  [未成年]涉案10人中3人未满18岁

  昨天上午,南都记者来到了“黑监狱”所在的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该村旁边有两个大型市场,流动人口密集,村子里绝大部分人家都把院子做了改造,辟出多间房屋对外出租。

  102号院房东对记者表示,半年前有个河南口音的人来说要租房子,看了一圈,看中了其中一进,6间房,月租30 0 0元。房东称租出去的时间不长,他认为里面应该没关访民,而是作为“农民工”住宿的地方,也就是“黑监狱”看守的宿舍。他说没有听到过院子里有奇怪的动静。警察来时他在家,回来听其他租客说警察抓走了那些人。

  126号院面积较大,其中一进有独立的防盗门,据院内其他租客介绍,当时河南口音的“上访的”就住在里面。一位租客告诉记者,白天访民可以在院内随意走动,基本自由,只是不能出院子。晚上则回防盗门内睡觉,不能出来。女房东称,那些河南人月租金不到3000元。

  最让租客惊讶的,是那些“小喽啰”的年轻,“非常年轻!我问过他们,其中3个还不到18岁。”这让他很感慨。

  南都记者了解到,涉案10人中,主犯王高伟为70后,雇员中两人系80后,其余7人都是90后,且其中3人确认尚未成年。

  律师说法

  非法拘禁超24小时应立案

  昨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新对南都记者介绍,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同时上述措施也只有诸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特定的部门执行。故此,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唐红新说,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学者解读

  上访不是犯罪,阻止上访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车浩对南都记者说,只要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法理上都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在北京截访,把上访人员关押在北京一些地方,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没有问题。

  车浩认为,上访本身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阻止上访就很难说有合法的根据,再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是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南都记者王殿学

  @人民日报:有报道称,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截访人员获刑。人民日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案件尚未宣判,消息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