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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农村宅基地超标要收费

  来源:快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23 16:54:00

自然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明确规定,要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在2020年即将过去,宅基地确权登记即将结束,很多城市出台了新的规定,开始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当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需要付费。根据目前各地出台的新规定,从明年开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将分三种情况收取,相应的三类人要交费,农村有房的要注意!

一、“一户一房”超过规定面积。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目前各地公布的新规定,超过规定面积的“一户一房”部分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但是对超标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方案。比如最近,河南石婆固镇发出公开信,明确规定“一户一房”起始面积为167平方米,多出部分按阶梯收取,超过1-50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每年2.5元/平方米收取;面积超过51-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收取;面积超过101-2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收取;面积超过201-3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收取。山东巨野,河南新乡,湖北宜城等地普遍实行阶梯式计费。由于宅基地面积的起始标准不同,收费标准不同,最终收费自然也不同。

二、“一户多房”的多户部分

《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实践中,一户多房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父母和儿子没有分居,儿子还没结婚,就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再比如,有些村民在父母年老后,继承父母留下的老房子,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相当于变相继承宅基地。随着我国宅基地确权登记即将结束,根据各地公布的新规定,多余宅基地从明年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继续使用。

比如山东巨野市规定,一家有多户住宅的,其中一户超过法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和多户部分按比例收取;一套住房不超过法定面积的,多套住房部分扣除一套住房不足面积,剩余面积按阶梯收取。

日前,河南辉县市出台《辉县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一户多户”不愿退出的,应缴纳全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当然,同时也规定农民可以自愿选择一处宅基地,扣除初始面积后,剩余的多余宅基地按照阶梯收费标准支付。

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宅基地。

不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就不是这个村的村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转让,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非法转让。因此,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能申请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根据“土地随房屋走”的原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比如小王是城市户口,不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是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来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比如小李曾经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时获得的宅基地依然存在;再比如,小张虽然不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宅基地。根据目前山东巨野,河南新乡等地出台的新规定,对于这些情况,需要按照阶梯收费标准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是农民定居的基础,是农民生存和生活的保障。但存在着錯占、多占、甚至白占。随着全国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针对宅基地超标准占用现象,山东菏泽,河南新乡,宁夏平罗,江西余江县、湖北宜城等多地相继出台新规定,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确认将于2020年基本完成。根据时间表,从明年开始,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加入宅基地改革。

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符合限界标准的家庭,也不必过于担心。此外,对于“一户多房”的额外部分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情况,国家采取了鼓励有偿退出的方式。因此,如果家庭有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或者已经在城镇落户,或者不愿意支付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以通过自愿退出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