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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满城区:多人因债务纠纷械斗杀人获刑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05-06 17:08:00
法院详解:为何不定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以后,网友围绕债务人一方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发生了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关注。2022年5月5日,就被告人郝某1、范某某、郝某2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情况,以及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该案审判长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记者:被告人郝某1、郝某2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审判长: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从本案的犯罪起因看,本案的起因是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和李某某开车到保定市满城区被告人郝某2家找郝某2要账,范某某在郝某2家楼下喊叫郝某2,郝某2家无人应答,范某某遂用煤块将郝某2家门玻璃砸碎,而后离开。郝某2回家通过监控,发现砸玻璃的人是范某某之后,立即给范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已回到家中,二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吵骂,双方虽对通话内容及是否约架各执一词,但结合双方通话后范某某去其居所拿刀,郝某2从自家车库里拿出扎枪、镐柄并分发给郝某1等人的行为,足以证实范某某和郝某2在电话中彼此沟通措辞并不理智。

从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看,范某某持刀与李某某来到郝某2家所在胡同,范某某先用刀朝郝某2砍,郝某2用镐柄击打范某某,郝某1拿扎枪扎范某某,李某某徒手将郝某2踹倒,郝某2持镐柄、郝某1持扎枪、郝某2父亲持塑料棒与范某某、李某某对打,后范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在后退的过程中被郝某1刺伤倒地,郝某2又持镐柄殴打李某某,从而导致李某某死亡。

从本案行为人实施行为导致的结果看,本案中,李某某因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郝某2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2父亲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1轻伤二级。范某某为轻微伤。

综上,本案的双方均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结合案发起因、双方对冲突升级均有过错、事先准备并使用凶器、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双方均实施了伤害行为,最终造成李某某死亡,郝某2、郝某2的父亲重伤,并有多处轻伤,郝某1轻伤,范某某轻微伤的结果。因此,郝某1、郝某2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郝某1、范某某、郝某2主观上均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三人均应对各自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被告人范某某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二者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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