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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贬损爱国将领、漫画调侃英烈,犯法!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陈曦
电影《长津湖》上映让抗美援朝战争中的英烈们再次被人们所关注,在激发大家爱国主义情怀的同时,却有人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烈。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那么,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侵害英烈人格权的行为,又会承担何种责任呢?
案例一
网站乱改标题博眼球 损害烈士名誉被判赔
某知名网站历史栏目以《好色将军刘××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为题登载了《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的文字实录。A公司经营的网站转载了该文字实录,并自行将标题拟定为《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刘XX烈士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原节目内容着重于介绍刘××的生平,尤其是浴血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关于刘××自称好色的叙述篇幅极少,并非节目主旨。A公司在转载节目文字实录时,擅自将标题修改,偏离了节目的主旨思想和主要内容,以偏概全。如果仅看标题,则会使人误认为刘××无非只是好色、打仗、娶老婆,且从节目内容也无从得出刘×ד最好色”的结论,该文标题的贬损性显而易见,其势必造成公众对抗日爱国将领、革命烈士刘XX将军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法院判决A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致歉声明不少于1个月,并赔偿烈士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陈曦解释,英雄烈士享有名誉权,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该案中,原节目内容着重于介绍刘××浴血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激发公众对抗日将领的缅怀与崇敬之情。A公司擅自改动标题并擅自给出“最好色”的评价,已经涉嫌侮辱、诽谤,很可能误导观众将文章重点放在“好色”而非“爱国”上,因此A公司承担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大众在评价正面历史人物、尤其是英雄烈士时,一定要坚持客观性与全面性,切不可以偏概全,自行作出不当评价甚至侮辱性评价,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网店售卖调侃辱英烈漫画 销毁库存并道歉
B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和“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侮辱英烈。某公民向某检察院举报。经过法定程序后,该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且网点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B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此贴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陈曦介绍,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被告B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极深,作为网店经营者更应有社会责任感,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避免损毁烈士形象、伤害国民情感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