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三
商家用烈士名申请商标 有意无心均不允许
C公司在自己经营的食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李百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遂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为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英烈网查询,诉争商标文字“李百年”为中华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诉争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遂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陈曦表示,烈士的姓名和事迹通常在一定范围或一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烈士家属的许可或者与烈士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以烈士名义牟利之嫌。用烈士的名字获取不当利益,亵渎了烈士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论是有意还是无心,商标的申请人不应借助英雄的社会知名度为自身谋取利益,因为这样做可能有损英雄烈士的荣誉,且容易让公众对商品和烈士的关系产生误解和揣测,从而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提示
哪些主体有权对侮辱英烈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陈曦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第一种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近亲属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种是检察机关。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的起诉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陈曦表示,英雄烈士以自己的牺牲捍卫国家的安全与和平,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作为一名公民,应当崇尚和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通过案例可以总结出一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当使用或者评价可能造成其评价降低,伤害大众的爱国情感,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在评价英雄烈士时,要客观、全面,不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辞,不恶意调侃,常怀感恩和尊敬之情,让民族之魂与我们同在。
文/本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