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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孕妇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法院判公司赔4.8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4:00

3月28日据媒体报道,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公司称,小艺有4天凌晨出现睡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艺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小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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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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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女员工在怀孕的时候劳动合同到期也要延续(不是续签)到哺乳期结束,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原标题:孕妇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法院:不属严重违纪,公司赔4.8万!)